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及撤销请求权的消灭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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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公布,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总则中对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重新进行了界定,并且对撤销请求权的消灭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与原有的通则有较大的变化,当前的考试均以总则为准考查。因此,考生们要根据总则学习和理解此部分的知识点。

总则从第147条至第151条规定了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五种情形。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考生在备考时应当以此为准。为了方便记忆这五种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概括为“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为了方便考生记忆。关于撤销请求权的消灭,总结为以下内容。“期限:一般一年,重大误解三个月,最长五年;起算点:一般知或应知,胁迫为行为终了,最长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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