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虐待罪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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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考点背景】

近日,朝阳警方在对朝阳区红黄蓝新天地幼儿园幼儿家长报警称怀疑其孩子在幼儿园内受教师侵害一案侦办过程中发现,有人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11月23日,警方经工作将行为人刘某(女,31岁,北京人)抓获。该人对自己编造“老虎团”人员集体猥亵幼儿虚假信息,后通过微信群传播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对造成的不良影响深表悔恨。目前,刘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考点分析】

【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结合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的发展,幼儿园老师刘某某符合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罪新增加的一款规定(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看护人虐待被看护人,情节恶劣,应以虐待罪定罪量刑,故意伤害罪不符合这个特殊主体和特殊对象的要求,而且故意伤害他人,主要是指肢体上的伤害,达到轻伤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该案对幼儿更多的是心里上的伤害,肢体上的伤害,需要做伤情鉴定才能最终确定伤害等级,而警方调查中尚未涉及伤情鉴定,只是对涉及被性侵的小孩儿进行了身体检查,并未发现相关伤害,所以判定不存在这类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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