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法定继承常见问题解析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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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一)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关系问题

为了搞清楚以上两个概念的关系,首先我们要理解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针对这个概念,我们要明白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将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因而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根据《继承法》第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所以我们可以总结如下:在被继承人有遗嘱的情况下,从其遗嘱。没有遗嘱时,按照法定继承。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问题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各位考生除了要牢牢记住以上的继承顺序以外,还要清楚两个顺序之间的继承关系。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比如,张三死后,其配偶还健在,其兄弟就无法继承张三的遗产,只有张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其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另外,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比如,张三去世后,留有100万个人合法遗产,其继承人有父母、配偶和一子一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的意思就是说五位继承人按人头均分100万遗产,每人分得20万遗产。

(三)法定继承人的特殊问题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照顾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在符合以上情形时,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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