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形态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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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共同犯罪与犯形态如果作为一个单独的知识点在考试中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知识点,也是常考点和重难点,所以大家在复习的时候都会很认真的准备这两方面的知识。但是当我们把这两个知识结合起来,也就是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存在犯罪的形态呢?肯定是有的,那么我们在做题时遇到怎么去判断呢?不着急,听我慢慢的给大家解释。

共同犯罪指的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如果人身或者财产已经发生实际损害,原则上各共犯人都是既遂。但是如果有的共犯人的行为对既遂的结果并没有提供帮助,或者没有对既遂的结果没有任何的影响,则这个人不成立既遂,这时候就按照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来具体的定罪量刑。比如主观原因造成的就是犯罪中止,客观原因造成的就是犯罪未遂或者犯罪预备。

共犯人想要脱离这个共同犯罪的行为,要求行为人同时消除自己已经实施的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因果性。当然,行为人自动消除自己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可能成立中止犯。甲、乙共同杀人,在实施过程中,甲欲放弃,如果甲也阻止了乙犯罪,则甲成立犯罪中止;如果甲没有阻止,乙既遂,甲也既遂。大家可以在看几个例子自己判断下:

例1:甲、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要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后还你”。甲同意后要回了自己原来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的汽车(价值上万元)。

例2:甲按照丙的意思事先绘制了被害人乙家的别墅结构图,并标明财物的位置,然后将图纸交给丙。在丙着手盗窃前,甲后悔,试图索回图纸。但丙声称已经撕毁图纸,甲便不再追究。事后,丙凭借该图纸盗窃了乙的财物。

这两个例子中的甲仍然构成共同犯罪,因为甲并没有消除其行为对犯罪所造成的影响。如果在例1中甲要回了钥匙而且并没有给乙配制,乙靠自己的行为盗窃顺利。这时候的甲消除了自己帮助行为的作用和影响,成立盗窃罪中止,对乙盗窃既遂的行为就不在负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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