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关于“妇女”的考点汇总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8-05-03

中公军转干

更多资料辅导请点击

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资料

管理常识|政治常识|经济常识|公文常识|其他常识

【导语】常识是军转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俗话说,妇女能顶半边天。在考试中,有不少关于妇女的考点,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给大家做一个汇总。通过对比和总结,希望各位考生能够记得更牢一些,也更有助于复习备考。

一、劳动法中关于妇女的特殊保护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歧视等方式侵害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会在招聘过程中设置一些条件从而将女性劳动者排除在外,这些都侵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法律对此予以严禁。同时,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妇女也有特殊的规定,对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妇女的劳动权益。

二、刑法中对于妇女的保护

在刑罚处罚中,有三种情形的犯罪分子是不可以判处死刑的,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以及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当然,对于老人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也可以判处死刑。在这一规定中就对于怀孕的妇女作了特殊的处理。在备考中大家尤其要注意的是,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不仅仅指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时也是不得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因为无论是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都是死刑。

三、婚姻法中对于妇女的保护

婚姻法中强调婚姻自由,不得包办婚姻。同时,婚姻法还规定了在三个特殊的时期,男方是不得提出离婚的:妇女在怀孕期间;妇女在分娩后一年内即孩子未满一周岁前;妇女在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此处的中止妊娠既包含着自然流产也包含着人工流产。在以上三个时期内,男方是不得提出诉讼离婚的,这也是对于妇女的一种特殊保护。

此外,在宪法中公民的权利一章中,宪法对于妇女、家庭等也作了特殊的保护。

以上几点是对于事业单位考试中关于妇女相关考点的总结,希望对于各位考生的复习备考有所帮助。

更多公共基础常识请关注:军转干考试网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中公教育研发或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会尽快处理。

备考专题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菜单键,然后分享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