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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在学习刑法部分的时候会发现有多个容易造成混淆的罪名,其中有两个命名极为相近的是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很多考生都不太能区分其异同。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清晰区分两罪,今天我们对这两个罪名从概念和构成要件上进行理论上的辨析。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两罪的共性在于客观均表现为“挪用”之行为,但在以下几方面存在着区别:
一是两罪的犯罪主体不同。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属于职务性犯罪,其主体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范围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一般主体,主要是掌握国家救灾、救济等款物的财会人员或有权调拨特定款物的管理人员,也就是对特定款物有调拨、保管、分配、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员。
二是两罪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为了自己使用或者为了他人进行盈利或者非法所用。而挪用特定款物罪其犯罪目的一般是挪作公用,是为了单位而用,比如挪用特定的款物用于改建本单位的楼堂馆所等行为。
需要提醒考生注意的是,行为人如将特定款物用作个人使用,会按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二款之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三是两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行为人将自己保管或经手的特定款物,未经批准,擅自调拨,用于其他方面。实施挪用特定款物,情节严重,挪用数额巨大,影响恶劣,这种挪用行为无论是用于非法用途还是合法用途,都构成挪用。
四是两罪的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对公款的认定仅限于货币资金,即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不包括物资。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移民、救济的款物,这些特定款物要求必须是专款专用,对于形式没有硬性要求。
以上即为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理论辨析,希望各位考生能够认真学习,深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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