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练习题(二)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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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公安现役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在考试过程中,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涉及到法理学、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等,在这些题目中,有些知识偏向考查对法条的记忆,需要考生认真下功夫去反复识记,比如说宪法中国体、政体、某些国家机关的职权,民法中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刑法中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八种行为等等。但是有些题目不仅仅是记忆这么简单,更多的考查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进行案例分析的能力,这些题目看似趣味性很强,但实际在作答的过程中,考生普遍准确率不高,今天就来分享一道经典题目。

第一道题目是“胡某因为男友张某对她不忠而心生恨意,决定杀了张某,一日胡某把张某引到家中将毒药掺入酸奶让其喝下,张某昏迷之际,胡某离家到附近的湖边准备自杀,徘徊之际,胡某心生悔意,跑回家中救张某,发现张某已经被家人送至医院,并脱离危险,此案例中,对胡某的处罚是:A.按既遂犯处罚B.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免除处罚C.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D.免除处罚”。

这道题目属于刑法中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考查,犯罪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终止。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既然胡某主观上属于故意杀人,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但是张某并没有死亡,因此排除了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犯罪中止需要行为具备自动性、及时性、客观有效性,题目中“徘徊之际,胡某心生悔意,回到家中救张某,但是张某已经被家人送至医院”,说明张某脱险不是胡某及时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是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因此属于犯罪未遂。根据规定,对于胡某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得出正确答案C选项。

本题的高明之处在于没有直接去问这属于犯罪何种形态,而是问如何来处罚,不仅考查了考生对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分析能力还考察了其对于不同犯罪形态的处罚是否详细,可谓“一箭双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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