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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诉讼时效中止制度的相关考点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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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问法律考试中哪部法律丢分最多,大部分的学生会答民法。民法知识点比较枯燥,记忆性的地方比较多,同时我们报考事业单位的考生中很多对于民事立法不了解,也导致考生在考试中在民法部分丢分的很多,为了让大家能够掌握我们的民法制度,特别是今年我们制定了民法总则,导致民事立法发生很大转变,所以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以下关于事业单位考试中诉讼时效的中止制度的修改内容。

一、诉讼时效中止制度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对抗债务人的请求权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债权请求的, 人民法院能够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因此,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实体的债权请求权并没有丧失。

二、诉讼时效的保护期限

2017年10月1日之前公布《民法总则》之前,我们《民法通则》保护权利人的诉讼时效为2年,但是公布《民法总则》之后,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制度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止制度的修改,意味着在民法通则中我们要求,是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引起诉讼暂停计算,待阻碍消失后继续计算,但是《民法总则》公布的诉讼时效中止要求我们在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届满,也就意味着,是阻碍消失后,再加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限届满。

通过以上的学习大家是不是已经掌握诉讼时效中止制度考点呢?相信通过大家不断的练习,很快就能掌握公基法律中的民法部分知识,也欢迎大家到中公课堂和我们共考生习相关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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