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劳动合同试用期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8-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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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公安现役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在军转考试中除了常规的五大法意外,偶尔也会考察经济法。在经济法里面劳动法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劳动法的知识点较多,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知识点那就是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要想拿到相关题目的分值,就要掌握试用期期限、约定次数以及时间等内容,接下来进行相应的分析。

1.试用期约定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2.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3.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总结起来,关于试用期的考点一般都是围绕以上三点来展开,把握好期限、工资,现在我们通过一道例题来考察一下大家对这个知识点是否掌握。

例题:2.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

A.1 个月 B.3 个月 C.6 个月 D.1 年

本题答案为C。因为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本题应该选C项。通过此题可以发现劳动法试用期的中公范例以这三个知识点的考查为主,把握好,基本就能应对题目从而取得高效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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