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情事变更原则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8-01-29

中公军转干

更多资料辅导请点击

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资料

管理常识|政治常识|经济常识|公文常识|其他常识

【导语】常识是军转|公安现役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一)含义

《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二)适用条件

1.情事发生变更,也即合同成立时所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如物价飞涨、汇率大幅度变化、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等。

2.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3.该情事变更并非不可抗力造成,也不属于商业风险。

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该情事变更。

5.情事发生变更后,若继续履行原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法律效力

出现情事变更后,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更多公共基础常识请关注:军转干考试网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中公教育研发或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会尽快处理。

备考专题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菜单键,然后分享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