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正当防卫知识详解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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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公安现役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一、概念

《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详解】举个例子:张三拿着一把菜刀正在追杀李四,李四在逃跑的过程中捡起一根铁棍,在无路可逃时,一转身用铁棍将张三打死,此时,李四的行为就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很多人认为张三太亏了,没有打到李四,反而被李四反杀,所以说,要想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具备所有条件,否则就会构成犯罪,进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一般正当防卫构成条件

1.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

【详解】这一条件意在说明不法侵害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自己想象出来的。举个例子:劳动节到了,张三早起在门口磨刀,李四看到后突然想起,昨天自己跟张三大吵了一架,所以认为张三磨刀是为了杀自己,于是李四先发制人,捡起一块板砖就将张三拍到医院了,事后发现,张三磨刀是为了中午杀猪。而此时,李四的行为就是一种假象防卫了,要承担刑事责任。

2.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详解】这一点是正当防卫的重要考查条件,考生务必重点掌握。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时,开始前结束后都不属于正当防卫。举个例子:张三追李四,怎么追都追不上,因为李四是长跑冠军,于是张三扔下刀,就转身离开了。此时,李四瞬间跑回来捡起刀朝着张三后背上砍了两刀,将张三砍死。此时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所以李四行为构成故意杀人。

3.主观:具有防卫的意识。

【详解】这一条件比较容易理解,防卫时主要是主观上要具备防卫意识,而不是报仇。举个例子:张三正在追杀李四,此时王五看到,王五心里想:“正好利用这次机会杀掉张三。”于是王五捡起一块石头将张三砸死,虽然李四也跑掉了,但是王五的心态不是保护李四,而是报私仇,故王五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

4.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

【详解】这一条件比较简单,李四的反抗对象必须是针对张三本人,不能是第三人。

5.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详解】具体限度要求,刑法理论上并没有具体规定,一般认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即可。

三、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1.适用范围: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2.限度:即使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详解】这一知识点非常重要,是正当防卫知识的重中之重。考生复习时务必熟练记忆杀人、抢劫、强奸这几类行为,考生在做题时,看到不法行为人正在对受害人进行杀人、抢劫或强奸时,受害人反抗致其死亡时,不是防卫过当,而是正当防卫,受害人行使的是无限防卫权,即没有限度要求。

四、经典习题

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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