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2016江西省军转干部安置实施细则

上饶市人民政府网 2019-08-08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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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江西省按照安置计划分配转业干部的办法,办理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档案移交、落户以及家属安置。军转干部安置主管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管理工作。 省、设区市和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或设专人负责,承担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管理、服务的具体工作。其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二十三条 省军转干部安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管理、服务的具体办法。负责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档案接转、培训和就业指导,并负责其退役金的统计、预算、 申报、核拨和调整核定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设区市和县(市、区)军转干部安置主管部门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发放及调整申报、档案存放管理、协助就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对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要定期走访,主动关心。对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去世后,负责为其申报和发放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党团组织关系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负责。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在设区市、县(区)军转干部安置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对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和定期考察工作。

第六章 培 训

第二十六条 军转干部培训工作,是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部分,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其纳入当地A才开发的整体规划,在政策、经费上提供必要保障。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培训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离队报到后,除对口安置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均应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对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根据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安排培训,注重提高其专门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

第二十八条 军转干部培训工作,根据社会人才需求,主要依托各级军转干部培训中心和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军转干部培训中心要加强管理。军转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凡以军转干部培训中心名义立项建立的培训中心和其他培训基地,未经上级军转安置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卖、转租、挤占、挪用。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军转干部安置任务完成得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拒绝接收军转十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军转干部安置部门可责成其限期完成,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情节严重的,由同级党委、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转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细则规定,对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军转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以往有关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没有涉及的其他事项,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其他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军转干部安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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