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2016关于印发《包头市计划安置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08-08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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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功绩考核的具体计分办法

(一)加分因素

1.基础分

(1)军龄不满8年每年计1分,满8年每年计2分;

(2)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

①三至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每年分别计0.5分、1分、1.5分、2分;

②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每年计1分;

③边远国境县市、沙漠区工作,在国境县市政府所在地,每年计1分,在其他乡、镇、苏木,每年计1.5分。既在三类艰苦边远地区以上又属边远国境县市、沙漠区的,按最高项目分值计分。工作半年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半年的不计分(以军队移交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3)从地方高等院校毕业直接选调到部队的,本科加4分,硕士加6分,博士及以上加8分;转业时取得硕士学位加2分,博士及以上学位加4分。

2.职务分

职务分以在各层次任职的时间累计积分,行政干部每个级差为3分,以正排职为起点,每任一年计3分(凡在基层担任营、连级主官的每年再加1分);专业技术干部(含文职干部)每个级差计2.5分,以十四级为起点,每任一年计2.5分。任职时间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不计分。

3.奖励分

(1)被大军区、武警总部、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在本年度安置中不再参加文化考试和功绩考核记分,优先直接安排定位。

(2)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每次计30分;荣立三等功每次计5分,但累计不得超过30分;获集体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营连排主官每次分别加15分、5分、1分;获团级(包括团级)以上各种表彰的,每次加1-30分(其中团级1分,旅级2分,师级3分,军级10分,大军区以上30分)。

(3)获地方各类奖励以及专业技术干部取得的科研成果奖励等,按级别对应上述记分办法计算。

(4)参加作战、维和、护航等满一年以上的加5分,一年以下加3分;维稳、抢险救灾等社会影响面较大的急难险重任务一次加1分。

(5)军转干部本人为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或鄂温克族的加5分。

军转干部功绩考核以本人档案目录记载和档案中原始材料为依据,其它证明材料一般不作为考核记分依据;附加分只计提干后的,当年获得若干次表彰奖励的,只计最高的一次,同一年份不重复计算。

(二)减分因素

1.受行政警告处分一次减10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一次减15分,受行政记过处分一次减20分,受降职、撤职以上处分一次减30分(受党内处分参照行政处分另再减10分)。

2.非组织原因当年不服从分配,第二年需要重新安置的减30分;第二年安置后仍不服从分配的,第三年按零分计算。

3.非包头入伍,随配偶、子女、父母或岳父母来包,结婚时间或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来包落户时间两年以上不足三年的减10分;一年以上不足两年的减15分;不足一年的减20分。

4.档案中弄虚作假的,功绩考核按零分计算。

六、监督制约

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转干部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军转干部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照《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 〔2001〕3号)第六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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