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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军转安置接受基本条件

网络整理 2019-08-08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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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转干部原籍上海或从上海入伍(指由上海征兵机构批准入伍,同时注销上海常住户口)。

2、军转干部外地入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为上海市常住户口。

(2)父母为上海常住户口,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子女或军转干部本人未婚;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配偶服务为上海常住户口。

(3)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父母原籍、入伍地为上海,或者父母离退休后已在上海安置落户。

(4)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有上海常住户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

3、驻沪部队(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军转干部,配偶已随军随调到上海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

4、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上海或上海入伍。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一方系驻沪部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

6、驻沪部队军转干部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沪部队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计算军转干部的年龄、现任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年限、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年限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等时间,统一截止到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以上接收安置条件由上海市军转办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于网络,内容仅供参考。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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