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中国军网 2019-08-08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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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违反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预备役军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逃避预备役登记的;

(二)拒绝或者逃避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

(三)拒绝、逃避征召的。

第六十四条 在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预备役工作遭受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阻挠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或者履行其他兵役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人员,服人民解放军军官预备役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六条 本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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