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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人才奖励规定

中国军网 2020-07-07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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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联合发布

【颁布日期】2006.3.26

【实施日期】2006.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军队专业技术人员激励机制,奖励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做出贡献的军队专业技术人员,推进军队人才战略工程的落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军队各级实施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在军队编制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文职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奖励,是指军队设置的专业技术人才奖和奖励性津贴。

第三条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总政治部主管全军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五条 军队设置下列专业技术人才奖和奖励性津贴: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科技创新群体奖(简称“军队科技创新群体奖”);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简称“军队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简称“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育才奖(简称“军队院校育才奖”),分为金奖和银奖;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简称“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分为一类岗位津贴、二类岗位津贴和三类岗位津贴。

第六条 军队科技创新群体奖和军队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军队院校育才奖和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的人员每年评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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