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战时的思想政治教育,参照本大纲并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
国防生、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参照本大纲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思想政治教育,依照本大纲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大纲自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起施行。二〇〇七年一月一日总政治部印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思想政治教育大纲(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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