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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待议机关代表的原则、程序与发放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一、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四)秘密投票原则。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中国公民
(三)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注意:1,精神病者享有选举权,但由于无法行使选举权而不被列入选民名单。
2,因违反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三、选举权平等性原则
(一)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
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
4,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5,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进行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
(二) 农村和城市同票同权,也就是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是1:1。
长期以来,我国在实行“一人一票”原则的同时,对城市与农村之间规定了分配代表名额的不同人口比例。2010 年选举法修改的核心内容就是废弃城乡不平等的“4:1 条款”,实现城乡“同票同权”。依据选举法的新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这一规定在法律上确认了农民的政治平等权,进而完善了我国选举的平等原则。新选举法所体现的选举平等,包含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
四、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一)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是县级(不设区的市)人大代表和乡级人大代表
(二)我国选举实行差额选举,而非等额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三)另行选举制度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双过半原则)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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