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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领导体制在1982年以前一直是委员制。当时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政务院的会议,须有政务委员过半数的同意始得开会,须有出席政务委员会过半数的同意始通过决议。1954年宪法实施后的国务院仍实行委员制。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与此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随着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制定和实施,正式确立了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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