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农业专业知识大汇总(第四章第二节)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7-09-05

中公军转干

更多资料辅导请点击

二、村民委员会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二)村民委员会的特点

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的特点:

1.基层性。2.群众性。3.自治性。

(三)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的关系

1.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之间,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村委会不是乡镇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2.村民委员会与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三、村民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村民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开展村民自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2.依法调解民事纠纷

3.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4.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村民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工作原则

(一)村民委员会的设立

1.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原则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下列原则设立:

(1)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

(2)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3)有利于社会管理的原则

2.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程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村民小组的设立

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共同体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是自治的一个层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要由村民小组会议选出小组长。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组成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选民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选出村民小组长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张榜公布,并登记造册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村民小组长的任职条件:

年满18周岁以上的本组村民;在本组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威望;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能带头勤劳致富;热心为本组村民服务。

(2)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备考专题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菜单键,然后分享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