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一)分别核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二)盈余分配
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1.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2.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变更
(一)合并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二)分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解散
解散的原因: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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