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常识是军转|公安现役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第三章 农业农村法律
第三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概述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则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责任
1.合作社的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2.成员的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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