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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农业专业知识大汇总(第三章第一节)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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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宅基地制度

1.宅基地的含义

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2.宅基地的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3.宅基地的申请

(1)申请人

申请农村宅基地的人通常情况下只能为农村农民。农村农民专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是城镇居民,则一般是不允许申请宅基地的。

(2)申请原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申请程序

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通常要依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用地手续:

申请宅基地的村民向所在地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村民大会或村民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讨论,在表决通过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或者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政府办理批准手续: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等非耕地的一般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由乡镇土地管理所按村镇规划定点划线,准许施工;

房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用地要求的,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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