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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农业专业知识大汇总(第三章第一节)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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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公安现役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第三章 农业农村法律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

一、农村土地的概念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二、农村土地的分类

1.根据所有权主体不同,农村土地可以划分为国有农村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2.根据农村土地用途不同,农村土地可以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三、农村土地的权属

(一)农村土地所有权

1.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属划分

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这一规定,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地,除法律明确规定归国家所有的以外,原则上都属于农村集体所有。

2.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管理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

1.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国有农村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农村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2.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经营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农村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一)耕地制度

1.耕地保护制度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要求节约用地,禁止破坏、闲置、荒芜耕地。

(1)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2)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3)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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