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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秦皇岛市军转干部安置办法(参考)

秦皇岛人社局 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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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军转干部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通知》(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和河北省有关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接收条件

第二条 军转干部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我市予以接收安置。

(一)原籍或入伍地是秦皇岛市;

(二)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在秦皇岛市;

(三)配偶随军取得秦皇岛市常住户口(批准转业前落户);

(四)父母常住户口在秦皇岛市,且身边无子女或本人未婚;

(五)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秦皇岛市,且配偶为独生子女;

(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秦皇岛市;

(七)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其中双方或一方是驻秦部队干部;

(八)驻秦部队转业干部具备随军资格,本人未婚、离异或丧偶;

(九)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和舰艇工作满10年;获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有一方常住户口现在秦皇岛市;

(十)符合秦皇岛市吸引人才政策规定的各类人才,经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接收的。

第三章 安置去向

第三条 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我市市直(含中省属驻秦单位)单位或海港区所属单位安置。

(一)担任正团职以上职务;

(二)配偶常住户口在我市海港区,在我市行政区划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不含人事代理人员);

(三)投奔父母或配偶父母且配偶随调的,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我市海港区,并且在我市行政区划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或从我市行政区划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离退休;

(四)未婚投奔父母,父母常住户口在我市海港区,并且在我市行政区划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或从我市行政区划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离退休;

(五)配偶随军前户口在我市海港区,并从我市市直(含中省属驻秦单位)或海港区所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调出;

(六)驻秦部队转业干部具备随军资格,配偶常住户口在我市海港区;

(七)配偶常住户口在我市海港区,且原籍或出生地为我市,无工作;

(八)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我市;

(九)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其中双方或一方是驻我市海港区部队干部;

(十)在边远艰苦地区、从事飞行和舰艇工作或驻守边防、海岛(不含三类岛)10年以上;

(十一)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

(十二)技术八级以上职务。

第四条 军转干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到我市所属县(区)安置。

(一)投奔配偶且配偶常住户口不在我市海港区,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安置;

(二)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通过购房、投靠亲属等方式取得县(区)常住户口,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取得常住户口的县(区)安置;

(三)驻秦部队转业干部具备随军资格,本人未婚、离异或丧偶的,到部队驻地所在县区安置。

第五条 每年到我市海港区所属单位安置的军转干部数量按我市市直(含中省属驻秦单位)和海港区接收军转干部总数(正团职以上干部除外)的10%确定。除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必须到海港区安置的军转干部外,其余到海港区安置的人员,从按本办法第三条确定的军转干部中确定。

第四章 选岗办法

第六条 师职军转干部和拟担任副县级以上职务的团职军转干部,采取考核选调的办法进行安置。其他团职军转干部和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文职)职务的军转干部,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双向选择和指令性分配等办法进行安置。

第七条 选岗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军转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各负其责。转业干部无故不选岗的,视为自动放弃,岗位由组织指令性安排。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委组织部、市军转办根据各接收单位现有编制、人员结构以及年度军转干部接收数量,编制年度《秦皇岛市军转干部安置计划》,明确各单位接收数量和岗位性质,经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接收转业干部数量在3名以上的接收单位,可在分配计划指标内按30%的比例选择专业特长人员;获得有关国家级资格证书的军转干部,可以在安置指标内按“双向选择”的办法进行接收安置;接收单位接收急需的医疗等特殊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在计划指标内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省没有直接下达军转干部安置计划指标的中省属驻秦单位接收军转干部,仍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安置。

第十条 凡有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程序,经市委组织部、市军转办研究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选择计划分配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干部安置,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二条 各县(区)军转干部安置办法,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军转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秦发〔2009〕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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