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退役时选择政府岗位安置实际按自谋职业安置的“四类人员”。为进一步缓解政府安置压力,继续鼓励该部分人员自谋职业,对服役12年以上的转业士官选择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为每服役一年12000元。对服役12年以下的烈士子女、五至八级伤残军人、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纳入政府岗位安置计划但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执行上述按服役年限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性20000元的自主就业奖励金。
以上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非江北区籍入伍但配偶或父母或配偶父母已落户江北的、或本人在江北区购房(以房产证登记时间为准)的士兵,退出现役选择自自主就业时,视同为入伍前为江北籍人员。
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所在部队发给的性退役金专用卡、区民政局开具的入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发卡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退役士兵领取的性退役金和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3.扶持自主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2年内,可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间发给每人每月350元生活补助费和每人每月350元交通补助费,具体办法按《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区民发〔2014〕56 号);其中考取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可享受每人每学年7500元(含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技能鉴定费等)的补助,具体办法按《江北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江北民文〔2011〕52号)执行。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巳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出现役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并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或复学期间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和市、区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用。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军龄计算为工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籍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市、区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办微型企业的,可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倡导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及市,区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三)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1.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对象。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或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士官、属烈士子女的义务兵或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区政府安排工作。在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后优先安排工作。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享受自主就业的相关待遇。
2.安置办法。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对象,由区政府进行安置。
凡要求安排工作岗位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人力社保局、区经信委、区国资委配合,可以接收安置到区级公益性岗位、区属国有企业。对上述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人员,在参加区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录或招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聘用。区人力社保局在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按照江北区委2011年第 21次常委会议纪要(江北委办[2011]16号)精神,拿出一定比例专门招聘符合安置条件的江北籍退役士兵。鼓励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方式进行安置。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和计划,由区政府下达;每年5月份,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将全区当年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总人数和安置计划依法向社会公布。区民政局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当年工作安排任务。
3.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
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从到区民玫局报到的当月起至安排工作的当月止)生活补助费,由区民政局按照高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水平30元的月标准,在待安置完成后性发放。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4.相关政策及规定。凡由区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上岗为止。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成人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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