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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士兵提干军事知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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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小编今天给大家介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简称武警或武警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之一,属于国务院序列,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双重领导。

武警和中国内地的地方职业警察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不同,它完全实行军事化管理。其基本人员通常不称为“警员”,而是称为“战士”或“士兵”。武警士兵和武警警官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士兵和军官一样,都是现役军人。武警部队和解放军一样,由义务兵役制度保证其兵源。

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

在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各个苏区、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曾先后建立了不同名称的担负治安保卫任务的人民武装力量。这些名称包括警卫队、警卫营、警卫团、保安团、保安大队、保卫大队、保卫队、政治保卫队、除奸团等。这些武装组织担负着保卫首长、警卫机关、肃清特务汉奸,看押罪犯和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

1949年8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已经在国共内战中取得决定性的胜利。8月31日,中共中央军委发布命令,成立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隶属公安部,担负中共中央、中央政府和北京市的治安保卫任务。

公安部队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统一的军队,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的规定,1949年12月,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制定了《整顿各级人民公安武装的方案》。1950年1月至5月,将各地公安武装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隶属于各级公安机关。在原来已有的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两个师和一个团)的基础上,另新建和改建了三个公安师。整编后的公安部队,共有十二个公安总队、一个纠察总队、一个警卫团、三个省公安团和若干个公安大队、公安中队和公安队。同一时期,国家公安机关在边境上开始建立了边境管理机构和部队,开展了边防工作。

依据中共中央军委1950年9月22日的电令,为了统一领导全国公安部队,于同年11月8日成立了全国公安部队司、政、后、干领导机构,并相继成立了中南、华东、东北、西北、西南军区公安部队和铁道公安部队的领导机构和华北地区公安部队(由军委公安司令部直接领导)。

1951年10月,按中共中央军委批准的总定额,接管和组建了二十个公安师另三个团。省、市以下地方公安部队,遵照军委、政务院1950年12月19日的联合命令,仍属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建制供给,其军事训练、行政管理、政治工作,由各级公安部队司令部代管。

根据1951年7月15日《中央批转公安部第一次全国边防保卫工作会议的决议》,公安部对各地的边防机构和部队也进行了整编。除中苏、中蒙边境外,各大区和边疆省、市先后成立了边防局(处或科)、边防分局、边防团、海防大队、派出所和检查站,隶属于公安机关。云南、西藏边境以及深圳、珠海一线的边防任务,由驻该地区的解放军野战部队担任。 1951年9月,中共中央军委决定,将全国的内卫、边防和地方公安部队,于1952年上半年,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隶属于军事系统,担负内卫和边防任务。

公安军时期

根据国防部1955年5月12日批准的公安部队整编定型、定额方案,全国公安部队又进行了一次整编。国防部7月18日公布公安军番号,将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这次整编,将专区和县公安部队移交给公安机关,改为“人民武装警察”。公安部成立武装民警局,各省公安厅成立了武装民警处。基本上又恢复了1952年以前的形式。同时,将担负岛屿、要塞守备任务的边防公安部队拨归军区建制序列。中央大区和省直属公安部队改为公安军。军委、各军区公安部队司令部改为公安军司令部,撤销了省公安总队部机构,由省军区兼公安司令部。

改回公安部队时期

1957年1月,中共中央军委扩大会议决定裁减军队数量,提高部队质量,撤销公安军番号及其领导机构。8月,公安军番号撤销,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原公安军司令部缩编为总参谋部警备部,负责研究和指导全国内卫、边防业务,指挥领导直属公安部队。七个军区公安军司令部和三个军区公安部队(处)亦于3月至8月先后撤销。沈阳军区、北京军区、济南军区、兰州军区司令部设警备处或卫戍勤务处。其他军区由作战、情报等有关部门负责内卫、边防业务工作。

人民武装警察时期

1958年8月4日,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军委《关于公安部队整编问题的报告》,决定于1958年底,将公安部队担负看押劳改犯,守护铁道和一般厂矿企业的内卫部队,中苏、中蒙、中越边境、沿海内湾和对外开放口岸的边防部队,以及机关、学校公安机关,改为“人民武装警察”。由它担负中央、各省(市)警卫、剿匪治安、守护重要铁道桥梁和军工厂矿任务的内卫部队,沿海边防部队,仍属军队序列。

总参谋部警备部与公安部十六局合编为公安部四局,各省公安厅以民警处为基础,成立了人民武装警察总队部,实行了以块块为主的领导关系。1961年11月22日,中央批准了公安部党组《关于改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体制的报告》,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建制仍属公安机关,领导体制改为由军事系统和公安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在部队各项建设上,受军委和各总部领导;在执行公安任务和公安业务方面,受公安部领导。

二次改回公安部队时期

1963年1月2日,周恩来传达中共中央的指示,决定恢复“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的番号。1月16日,军委、公安部的电令指出: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名称,业经中央批准,改称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自1963年2月1日起即启用新名称。其建制和领导关系仍按现有规定不变,即继续实行由军事系统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

纳入解放军时期

“文化大革命”前夕,遵照毛泽东的指示,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军委决定自1966年7月1日起撤销公安部队这个兵种,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将公安部队领导机关改编为第二炮兵指挥领导机构。将全国公安部队分别整编为独立师,团、营、连和县、市中队,归各省军区或卫戍区(警备区)领导。1978年,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安部特批,成立“武装民警干部大队”。

武警时期

1982年6月19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公安部党组《关于人民武装警察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报告》,决定将人民解放军担负的地方内卫任务及其执勤部队移交给公安部门,同公安部门原来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三个警种统一组建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部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总部,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总队,地区(市、州、盟)公安处(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支队,县(市、旗)公安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大队或中队。

新组建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公安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在编制序列、服装式样、供给标准、纪律要求、教材训练、边沿地区的协作和政治思想工作等方面,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经常性的工作,实行由公安部门分级管理、分级指挥。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各级机关,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给合的制度,执行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享受解放军的同等待遇。

警种

武警部队经过近些年的调整扩充,已成为一支多警种、遍布全国各地、具有相当规模的武装力量。目前,武警部队拥有三类八个警种部队。

内卫部队

武警内卫部队是武警部队主要组成部分,受武警总部的直接领导管理。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机动师和总部直属单位。其主要任务:一是承担固定目标执勤和城市武装巡逻任务,保障国家重要目标的安全;二是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三是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和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建设专业部队

这些部队受国务院有关业务部门和武警总部双重领导。他们既担负经济建设任务,同时又负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属于这一类的警种有:黄金部队、水电部队、交通部队、森林部队。

黄金部队 武警黄金部队主要担负黄金地质勘察、黄金生产任务,武警总部设黄金指挥部,下辖有黄金第一总队等部队。

水电部队 武警水电部队主要承担国家能源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其他建设任务,领率机关为武警水电指挥部,下辖有水电第一、第二、第三总队等部队。

交通部队 武警交通部队主要担负公路、港口及城建等施工任务,领率机关为武警交通指挥部,下辖有交通第一、第二总队等部队。

森林部队 武警森林部队主要担负东北、内蒙古、西南、西北、华南森林的防火灭火任务以及维护林区治安、保护森林资源的任务,武警总部设森林指挥部,下辖有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云南、四川、甘肃、福建森林总队和武警森林机动部队等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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