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刑罚的体系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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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公安现役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刑罚指的是国家审判机关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权益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一、知识点

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

其中,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可附加一个,也可附加多个。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及驱逐出境。

二、主刑

1.管制

管制是指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采取社区矫正。

(1)期限: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3)折抵: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4)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

2.拘役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期限:1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2)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3)折抵: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4)执行机关: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2)折抵: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执行机关: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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