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考点点拨——犯罪主体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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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公安现役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点拨】概念本身考查较少,但是犯罪主体的范围却是高频考点,它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单位。考生在复习时或者考试中,最容易忽略的就是单位,单位也能构成犯罪的主体,比如单位行贿罪,只是考试中中公范例人比较喜欢考查自然人这一主体。

二、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点拨】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考生复习时注意,这里是不负刑事责任,不受刑事处罚,但不意味着其监护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8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点拨】考生务必要重点记忆这8种行为,即“烧、杀、强、抢、伤、投、爆、毒”。单选、多选、判断都可以在此处出题,是考试重点。

3.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2)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点拨】(1)(2)两句内容为判断题的出题点。比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说法错误,是“应当”而不是“可以”。考生复习时要注意此处的语句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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