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无因管理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7-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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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公安现役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的知识点是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部分中,一个高频的考点:无因管理。

在学习具体知识内容之前,我们首先要确定学习目标。对于这个知识点,我们在学习过程中要重点注意哪些方面呢?给大家两个方面的建议:首先,我们要做到能识别,也就是要清楚何为无因管理;二是要了解无因管理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要达到这样的一个学习目标,我们必须要把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搞清楚,下面将进行详细的讲解。

无因管理是引发债的发生的原因之一。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其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很像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学雷锋做好事”的行为。比如,我的邻居外出旅游,却把他家里饲养的宠物狗遗落在家门口。对于这只暂时无人看管的小狗,我主动把它抱回家,替我的邻居暂时看管喂养。这就是一个无因管理的事例。

了解了无因管理的概念后,我们来学习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履行抚养、赡养、监护等法定义务,不能成立无因管理;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此处的利益,既包括通过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取得一定的利益,也包括因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避免一定的损失;3.为他人管理事务。比如上文的事例中,我把邻居遗落的无人看管的小狗,主动抱回家看管喂养。

通过以上学习,我们发现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就是对无因管理的概念的细化解读。了解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后,我们还需要达到另外一个学习目标,那就是要了解无因管理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比如,我为了喂养邻居家的小狗,购买狗粮的费用支出可以要求邻居偿还;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比如,在饲养过程中我被这只小狗意外咬伤,打狂犬疫苗的费用支出可以要求邻居偿还。

提醒大家,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想要通过考试就需要日积月累的学习,中公在这里预祝各位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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