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民事权利的客体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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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公安现役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问题】为什么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都单独成章了,而民事权利的客体却未提及呢?

【回复】我们的立法是讲问题导向、坚持问题导向和法理体系的结合,所以不会简单从教科书体系去立法。民事客体是学理上的一种归纳,实际规定上可以吸收到其他规范之中,比如民事权利里面,在一般规定里面其实都点到了,不同权利客体不同,单独割裂规定反而不好。其中,物权的客体是物,第155条特别界定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客体。《民法总则》没有打算具体规定物,这些应该留给作为分则的物权法或者司法实践。

提醒大家,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想要通过考试就需要日积月累的学习,中公在这里预祝各位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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