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复议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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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公安现役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想要快速准确的找到复议机关就要先了解行政主体有哪些。

 

知道行政主体还要掌握它们之间的层级关系。我国有五级政府,并且前四级政府下辖许多的专门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各个厅)→市政府(各个局)→县政府(各个县局分局)→乡政府。找行政复议机关其实就是找上一级行政机关(找家长评评理)。下面详细的分析一下:

(1)各级政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找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上一级政府(省除外)还有5个特殊的也是找上一级:国税、金融、海关、外汇和国安。例如, 市政府做的具体行政行为→省政府;县国税局→市国税局。

(2)专门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复议机关,有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有两个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专门机关(各部委除外)例如,县教育局→县政府/市教育局

(3)省部级(省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找其本身作为复议机关;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找其中任何一个即可,然后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各部门共同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也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自己管自己。例如,省政府→省政府,教育部→教育部,非要找上级国务院就只能行政终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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