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学重要知识点汇总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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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法人应该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5.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与其他财产权比较,特别是与它联系最为密切的债权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物权是绝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而债权是相对权(或称对人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

(2)物权以物为客体。这里所说的物,是指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且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自然物、劳动产品,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有体物以及光、热、电、气等无体物。其他事物,包括行为和精神产品,均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这是物权区别于债权、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征。

(3)物权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所谓支配,是指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4)物权具有排他性。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物权具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妨碍的性质;另一方面,内容相同的物权之间具有相互排斥的性质,即同一物上不容许有两个以上相同内容的物权并存。

6.债权

(1)债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因此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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