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公基民法及民诉法试题及解析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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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公安现役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中公教育列举一些刚刚考过的民法及民诉法的试题进行解析,希望考生们能够能由此取得一些“真经”。

1.(单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一项是:

A.人民法院调解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B.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的内容”

C.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可以推荐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

D.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传真的方式送达判决书

答案:D。

答案解析:新《民事诉讼法》八十七条:“经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由此新民诉法规定可以看出,D选项错误;A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 (多选题)以下主体具备法人资格的是:

A.某有限合伙企业 B.某县民政机

C.某有限责任公司 D.某派出所

答案:BC。

答案解析:法人资格的构成: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要具备中级以上学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符合这四个条件的只有BC选项。

3.(判断题)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答案:√。

答案解析: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注意民法所强调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并且同时包含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

以上试题供广大考生借鉴参考,希望能够从每道题、每个选项中去琢磨事业单位考试的中公范例思路、考试方向、以及考试的总体趋势,以便应对接下来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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