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浅谈刑法中的不纯正不作为犯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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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公安现役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犯罪形式。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履行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偷税罪,这种犯罪称为纯正不作为犯罪;还有的犯罪虽然通常情况下由作为形式实施,但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情况下构成的犯罪被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也称为不纯粹不作为犯罪。

一、知识介绍

(一)简介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相对于纯正的不作为而言,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则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现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的行为。因而不作为是行为人为达犯罪目的而采用的手段,该手段的采用是犯罪体现的形式之一,比以作为形式采用的手段更为隐蔽。

(二)犯罪特点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具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义务的人。

2、不作为行为人具有的是防止义务。

有防止义务,能够防止而不防止,以至侵害刑法保护的利益。

3、其构成之犯罪通常是以作为形式才能构成的犯罪。

例如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将受害人丢弃在野外而导致其死亡的。比如说带邻居家小孩去河边玩,小孩落水了,而旁观不作为导致小孩死亡的,都是故意杀人罪按不纯正不作为犯来处理。

(三)构成要素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构成要素应包含以下五方面内容:

1、法益处于危险状态之中。

2、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对该法益危险状态的形成具有必然或者相当的“因果关系力”。

3、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不能独立成罪,也不能被另一罪名所完全包容。

4、行为人不履行该特定义务时,法益危险状态会必然、至少是符合众所周知的生活经验地发展为法益现实的危害结果。

5、行为人明知法益危险状态的存在且有采取积极行为以避免法益危害结果出现的现实可能性。

(四)成立条件

1、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

2、实际发生了法益危害结果。

3、危害结果与行为人的不作为之间具有必然或相当的因果关系。

二、先行行为的特征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中的特定义务是由犯罪人的先行行为引起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具有以下内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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