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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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公安现役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条件: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1)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因此,A.纯粹的心理现象不能看做是法律事实。B.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2)法律事实的种类,依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转移为标准:

A.法律事件:社会事件、自然事件;

B.法律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注意:

1.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关系。

2.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法律行为。

3.同一个法律事实,针对不同的人可能是法律事件,也可能是法律行为。

【例题·多选题】王某恋爱期间承担了男友刘某的开销计20万元。后刘某提出分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开销费用。经过协商,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不久刘某反悔,以不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还款,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判决刘某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B.出具借条是导致王某与刘某产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之一

C.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D.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事件的发生为根据作出的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选项A正确。法律关系产生的条件: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标准是法律事实,对“是否自愿”以及“是否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属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选项B正确。出具借条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发生。

选项C正确。基于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对法律关系进行不同分类。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由此产生程序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选项D错误。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法律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本案裁判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意志自由且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而不是法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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