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正当防卫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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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 不法侵害。也就是说,防卫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是为 了保护合法权益,就谈不上正当防卫。下面两种情况不属于正当防卫:①防卫挑拨。是指故意地挑 逗或引诱对方先实施侵害行为,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对侵害人进行报复、侵害的行为。这种防卫挑拨行为形式上看似乎是正当防卫,但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预谋性犯罪,是利用正当防卫的合法形式来实施危害他人的犯罪行为,因而不能按正当防卫处理。②互相斗殴。是指双方都有非法 侵害对方的意图而发生的互相侵害的行为。把参与互相斗殴的每个人的行为分割开来看,似乎具备保护目的的合法性这个前提,但实质上双方都是为了侵害对方而不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而不是正当防卫。

第四,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当理解为:防卫行为是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行为的强度与侵害行为的强度基本相适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没有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刑法》第 20 条规定,防卫 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外,《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还特别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 刑事责任。”这种情况称为特别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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