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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一)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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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公安现役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㈠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指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一要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2.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教育公民遵守法律,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4.维护国家法制,保护公民权利,保障社会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㈢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专门机关行使职权的原则。

①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②法院:审判;

③检察院: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4.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5.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6.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7.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二、管辖与回避:

㈠管辖:

管辖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一先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指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⑴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

⑵检察院直接受理:

①贪污贿赂犯罪;②渎职犯罪;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管辖,检察院予以配合。

法条竞合原则:指择一重罪处罚。

⑶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②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入侵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

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案件。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

安机关或检察院以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2.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指法院审判一先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

⑴级别管辖:①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②中级法院管辖:a.反革命、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b.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c.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此外,还有审判监督的任务。

③高级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④比较高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级别管辖可以变通。

⑵地域管辖:

①犯罪地法院管辖: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

犯罪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

②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a.都有管辖权的,比较初处理的法院审判。

b.必要时可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

③指定管辖:当地域不明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不能管辖,上级法院可指定其

他下级法院管辖。

④专门管辖: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㈡回避:

1.回避的主体: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

2.回避的程序:

⑴回避的决定;

①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

人决定。

②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④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但相关人员不得

参加。

⑤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人员不得

参加。

⑵回避的效力:

①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司法人员立即退出相应的刑事诉讼活动。

②对侦查人员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⑶回避的复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对原作出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组织或个人

申请复议一次。

回避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并由公安机关当场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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