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管制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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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公安现役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知识要点】

1.管制的本质是不予关押即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

刑法修正案八对第38条做了修改,原有条文是:“第一款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第二款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变化要点有:

一是增加了第二款的规定,即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二是将原来的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内容也做了相应改变:原来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现在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三是增加了第四款的规定:“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注意:

(1)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禁止令,即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注意,社区矫正制度是刑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提请注意。

(3)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或者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2.管制的内容是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所以管制不同于免予刑罚处罚。

3.管制具有一定期限,不得对犯罪人进行无限期的管制。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4.管制的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群众监督改造。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5.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先行羁押不仅包括刑事拘留、逮捕,还包括因为同一犯罪事实被行政拘留等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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