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地役权的取得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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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公安现役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以下内容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基备考“地役权的取得”,供考生参考及学习!

1、因设立地役权的合同而取得地役权

地役权作为意定物权必须由当事人人以法律行为的方式来进行设立,而设立地役权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应当以合同的方式来进行设定。

(1)设定地役权合同是书面要式合同,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2)设定地役权合同的主要条款: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B、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C、利用目的和方法;

D、利用期限;

E、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F、解决争议的方法。

(3)登记作为地役权的对抗要件

地役权从设立地役权的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通过遗嘱设立地役权

土地权利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立地役权,此时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3、地役权转让

由于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但是转让需役地权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包括继承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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