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无因管理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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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民法里的无因管理这个考点也是经常涉及的,今天,我跟大家一起来剖析下你所不知的“无因管理”的世界。

我们一般学习的无因管理主要是主要在民法中债的部分学习的,无因管理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主要学习的是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物的行为。管理他人事物的人,为管理人;事物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为他人管理事物。

但是只是粗浅的了解这几个构成要件是不足以应对事业单位考试的试题的,所以我们今天的主要任务是剖析无因管理的三个构成要件,拨开迷雾,让大家更加了解无因管理。

构成要件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这里面主要注意下面两个方面:

(1)管理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物的,自然不成立无因管理。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例如,乙被甲驾驶的机动车撞伤,乙的父亲丙见状急忙送乙到医院,付医药费1万元,这种丙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因为丙在法律上有救助自己子女乙的义务。

(2)管理人超出法定或约定义务范围对他人事物进行管理的,就超出部分仍可成立无因管理。举例如下:

例:张三欠李四100万元,张三委托王五提供保证,王五和李四约定王五仅对5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现张三不能履行到期债务,王五为了使张三免责,替张三还了欠李四的100万元债务(不具有赠与张三50万的意思。)请问王五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吗?

A:王五多还的50万元清偿债务,构成无因管理。B:保证人王五对张三的请求权有二:(a)基于保证求偿50万元。(b)基于无因管理请求补偿50万元。

构成要件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这一点是大家容易出错的地方。如何理解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主要强调一下三个方面:

(1)误将他人事物作为自己事物管理(误信管理),不成立无因管理。举例如下:

例:甲的一头羊走失,混入乙之羊群,乙不知其事,半年后,甲寻知后要求乙返还。此种情形属于误信管理,缺乏管理意思,甲、乙间不成立无因管理。但是甲乙之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乙有权请求甲补偿指出的必要费用。

(2)明知是他人事物,仍作为自己事物管理(不法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举例如下:

例:甲的一只猫跑到乙家,乙明知甲视此猫为宝贝,却决定将此猫据为己有,后甲得知猫的下落,请求乙返还。此时乙构成不法管理,不成立无因管理。乙有义务将猫返还给甲,并且无权请求甲补偿支出的必要费用,因为乙主观是恶意占有人。

(3)为他人利益,兼为自己利益,仍可在为他人利益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举例如下:

例:甲见邻居乙家着火,同时担心大火蔓延殃及自家,持水桶前去救火,不幸受伤,此时甲的救火行为主要是为了乙的利益,同时兼为自己利益,则甲乙间仍可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构成要件3:为他人管理事物。这里主要强调一下“他人”和“事物”两词。

(1)这里的他人需为“特定”的人,如果管理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事物,则不成立无因管理。例如,甲见路上一井盖不见了,遂自己花钱制作了一个井盖放在马路上,此时是为不特定的多数人谋利益的,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2)“事物”,民法上有些事物是不能进行无因管理的,常见的有如下几种:

A:违法事项,B:不能发生债之关系的纯粹道德、宗教行为或好意施惠行为,C: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D: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项E单纯的不作为。

以上是本人对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简单剖析,希望有助于大家的备考复习。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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