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属性。
(3)劳动关系具有平等关系、隶属关系的属性。
(4)劳动法还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包括:管理劳动力方面的社会关系;社会保险方面的社会关系;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监督劳动法执行方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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