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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1.故意的认识因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如果一个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他本人在行为时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这种结果,那就不构成犯罪的故意。例如,甲在与乙发生冲突时,立即取出手枪,但究竟是威胁,还是杀人,行为人甲尚处于未决状态,而此时子弹射中乙,造成死亡结果。实际上甲并不存在故意,只能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2.故意的意志因素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状态,就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例如,盗窃犯希望即积极追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
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之间具有内在联系,行为人所认识到的结果与所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结果必须具有法定的统一性。一方面意志因素以认识因素为前提。因此,认识的内容不同,故意内容就会不同。另一方面,意志因素又是认识因素的发展,如果仅有认识因素而没有意志因素,即主观上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就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总之,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故意犯罪故意中的两项有机联系的因素,在认定构成犯罪的故意中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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