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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存款保险制度正式生效,从此以后对于储户而言,对于银行而言都是双方受益,存款收益率风险降低,对于银行吸收公众存款,降低银行营运风险有极大的好处。
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生效,其实我们也应该考虑将保险制度纳入贷款,所谓贷款保险制度,是银行贷款机构在向企业发放贷款时,按照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风险及不同的保险标准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当企业倒闭时,由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的全部或部分向贷款机构归还倒闭企业的贷款和逾期贷款,从根本上消除贷款风险的隐患,维护存款者利益和金融业稳健经营与安全的制度。其必要性和紧迫性体现在:
1.建立贷款保险制度是化解银行资产业务高风险和高损失的需要。长期以来,我国企业过分倚重银行,企业负债比率高达70%-80%,其中银行贷款又占80%以上。
2.建立贷款保险制度是从根本上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需要。我国银行经营的风险以及资产损失主要来自于信贷业务和贷款资产。贷款保险基金的建立使银行获得了一笔可以用来应付贷款资产损失的风险基金,当银行因信贷业务而发生“支付危机”或面临经营破产时,可通过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向存款人归还存款,从而保障存款人的利益。
3.建立贷款保险制度是保证银行安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性的需要。通过建立贷款保险制度将银行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大大减少了银行的经营危机和破产机会,保证银行的正常经营和安全,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4.建立贷款保险制度是提高我国银行信誉、参与国内国际竞争的需要。实施贷款保险使我国银行的贷款风险和损失减少,支付风险降低,从而提高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和盈利性,有利于提高我多在海内外的信誉,促进我国银行业国际国内的业务发展。
5.建立贷款保险制度是加强金融宏观调控和监督的需要。金融主观部门在加强宏观控制监督的过程中,应把侧重点放在如何完善原有控制手段,设立新的控制手段上,而存贷款保险制度恰好是可供选择的切实可行的重要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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