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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农民主政权在局部地区打碎国民党反动国家机器的基础上,总结各地司法经验,颁布了裁判条例,司法程序训令,形成了出具规模的司法机关。新的司法体制否定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各级司法机构受同级政府领导的体制,即政审合一的体制。而检察机关附设于审判机关内,即所谓的“审检合一”。在中央,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实行分立制。设立的司法机关主要有:
中央设临时最高法庭。下设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和军事法庭,分别处理由其管辖的不同性质的案件。地方为省、县、区各级裁判部。由部长、裁判员、书记员组成。省、县裁判部设裁判委员会。各级裁判部设刑庭和民庭。省、县裁判部有权判决警告、罚款、没收财产、强迫劳动、监禁、枪决等刑事处罚和民事案件。区裁判部审理不重要的案件,判处强迫劳动或监禁的期限在半年以内的案件。
检察机关附设于同级司法机关内。最高法庭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一人,检察员若干人。省、县裁判部各设检察员。区裁判部无检察员编制。各级检察员受同级裁判机关负责人领导,其职责是进行预审、起诉等工作。
工农民主政权在诉讼和审判中确立了一些基本制度和原则,如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审判权、废除肉刑、重视证据、实行四级二审终审制、审判公开、人民陪审、巡回审判、死刑复核、合议制度和辩护制度等。同时,设立劳动感化院,1932年8月颁布《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规定狱政的指导思想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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