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学-格式条款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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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公安现役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简述格式条款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答: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由当事人一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格式条款一般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拟定时并未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和服务的公用事业单位、企业和有关的社会团体。

(2)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定。

(3)订约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一般情况下,格式条款双方当事人地位有较大差别,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经济实力方面往往占有较大优势,相对人不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在合同关系中处于附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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