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债的免除及其原因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7-05-24

中公军转干

更多资料辅导请点击

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资料

管理常识|政治常识|经济常识|公文常识|其他常识

【导语】常识是军转|公安现役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简述债的免除及其原因。

答: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当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时,他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没有自己对自己履行债务的必要,债的关系归于消灭。

引起混同的原因有:

(1)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2)继承,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因继承而归于继承人,引起混同消灭。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转让债权或转移债务引起债权债务发生混同而消灭。

更多公共基础常识请关注:军转干考试网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中公教育研发或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会尽快处理。

备考专题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菜单键,然后分享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