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宪法十大考点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7-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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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公安现役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一、试题示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 )签署予以公布。

A.国家主席 B.全国人大委员会委员长

C.国务院总理 D.中共中央总书记

2.民族自治区地方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其可以划分为( )。

A.自治区、自治州、民族乡 B.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C.自治区、自治县、民族乡 D.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

二、十大考点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的。

②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

2.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2)基本人权原则

《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3)法治原则

《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民主集中制

3.财产权制度

(1)公共财产权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专属于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专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

(2)私有财产权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人身自由权

(1)人身自由

《宪法》第37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人格尊严

《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全国人大的重要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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