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3)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需要指出的是,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别是相对的。进入20世纪后,这两种法系已相互靠拢,它们之间的差异已逐渐缩小,融合也在发生。但差异将是长期存在的,某些历史上形成的不同传统还将长期地存在。
三、社会主义法
社会主义法具有如下特点。
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4.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中公教育研发或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会尽快处理。
上一篇: 公共基础知识:由新编《民法总则》中...
下一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的作用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微信好友
朋友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