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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公安现役常识题库:行文规则

中公军转干考试网 20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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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试中,行文规则的考察理解与识记考察并重。行文规则,是指制发、办理公文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主要包括一般规则、上行文规则、 下行文规则。其中,上行文规则、 下行文规则是考试中重点,需要各位考生在复习中高度关注。

一、一般规则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并不是说不能越级行文,而是说在非重大紧急等特殊情况下还是应当遵循逐级行文的原则。因此对绝对化的说法,考生在考试中应注意辨析甄别。

二、上行文规则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得抄送下级机关。本条是考察的重点,原则上不得多头主送。

2.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也就是说,对下级的请示,不得原文转发呈送。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三、下行文规则

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3.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4.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5.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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